獨生子女政策在1979年開始實行,當時為了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國家推行計劃生育政策,而具體的著床就是提倡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而這個政策是在2016年1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至此獨生子女政策才完全結束。
我國開始實行獨生子女政策是在1979年,而在1978年,計劃生育政策正式寫入憲法:"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政策最初在我國實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人口增長,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響應國家的號召,響應國家號召,控制人口增長過快,具體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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