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的政策是1978年開始提出,當時的政策是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具體就是是指男女雙方在法定結婚年齡,指的是男22歲,女20歲之後結婚。而晚育則是指女性在法定生育年齡,指的是24-29歲之後生育。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口結構的變化,這種政策雖然沒有消失但是也不再經常被提起。
1973年提出的“晚、稀、少”政策目標在1978年明確為“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的宣傳口號和“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的數量限定性目標,並進一步在1980年通過《公開信》的方式“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晚婚晚育政策政策從此出臺,具體細則如下:
1972年起,宣傳晚婚晚育,晚婚年齡比法定婚齡推遲3年,1983年推行晚婚晚育,規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1985年2月規定,實行晚婚的國家幹部和職工婚假增12天;實行晚育的,產假增15天。而1979~1988年,初婚女性33637人,晚婚19829人,晚婚率58.95%。
本頁面內容來自網路或使用者自發貢獻,如有侵權,請按照平臺公示的舉報規則發起投訴。
本文永久性地址 https://www.uborn.tw/zhengzhou/4b22b745bb369fe059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