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寧夏地區哺乳假的規定相對來說也是比較嚴格的,主要的內容是在孩子滿一週歲之前,女職工可以享受每天兩次30分鐘的哺乳假,可以合併為每天一個小時使用,許多的職工hi想要將假期累加起來一起休,但是能夠一起休還需要與公司商議,如果協商一致可以休,否則是不可以一起休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性職工在工作期間會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特別是生產之後,應該按照法律規定享受產假和哺乳假,而很多女性都不知道有哺乳假這項假期,因此為了方便哺乳期的女性職工,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寧夏回族自治區各個地區的哺乳假政策:
一般來說在寧夏哺乳假不可以摺合一次性休假,在協商的情況下,必須雙方達成一致性的意見,才能夠集中休假,用人單位如果集中休假則是違法的,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工哺乳期可以延長哺乳假的,需要滿足‘體弱兒’指滿一週歲的嬰兒患有佝僂病,貧血營養不良、嚴重先天性畸型以及一年內住院3次的”的條件。
哺乳假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女性提供的假期,從孩子出生之後到滿一週歲為止,女性每天都能夠享受上午和下午各辦個小時的哺乳假,不管是哪個省份以及城市都是需要遵守的,但是一些詳細的規定各地區是不同的,下面是詳細介紹: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慶 | 河北 |
山西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東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廣東 | 海南 |
四川 | 貴州 | 雲南 | 陝西 | 甘肅 |
青海 | 內蒙古 | 廣西 | 西藏 | 寧夏 |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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