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家庭實際上就是指由同性戀伴侶組成的家庭,目前這種家庭已經越來越多,逐漸被社會認可和接受,並且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合法化,在傳統的家庭觀念中,結婚和生育後代是一個家庭的必要條件,但是,在同性戀者中,結成家庭並共同扶養後代也成為了一種新型的家庭形式,但是目前在我國的同性戀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我國法律,彩虹婚姻是無效的,不受法律的保護,不存在基於彩虹婚姻有效的婚姻家庭效力和法律後果,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彩虹群體只能選擇在境外辦理結婚手續,因此彩虹婚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中國公民雙方的經常居住地都是境外,並且都以境外相同的地方作為經常居住地,如果當地法律同意登記彩虹婚姻,那麼中國公民雙方在境外共同的經常居住地符合彩虹婚姻的結婚條件,但是如果兩個爸爸生孩子或者兩個媽媽生孩子也可以採用特殊的技術手段。
無論是否符合彩虹婚姻的結婚條件,如果沒有到可以辦理彩虹婚姻結婚手續的國家或地區締結綵虹婚姻,而是僅僅辦理了一個彩虹婚姻的婚禮或其他形式的彩虹婚姻,這屬於“形式彩虹婚姻”,“形式彩虹婚姻”當然不具備結婚手續、當然也不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當然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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